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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职教集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本站 | 作者:津市职教集团 | 日期:2017年8月24日 | 浏览2778 次] 字体:[ ]

津市职教集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津市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办发电〔201710号)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对201611月—20173月已经开展的国家公职人员拥有农村水电开发及其他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问题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屡整不改”等突出问题;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县市区、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及要求

(一)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学校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学校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学校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农村水电开发等经营性活动。重点对照《关于开展国家公职人员拥有农村水电开发及其他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前阶段已经开展的国家公职人员拥有农村水电开发项目股份,拥有茶叶、药材、植树造林、花卉苗木和旅游休闲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非上市公司股份,拥有林业开发项目非上市公司股份,拥有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股份等问题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学校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等违规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学校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行为。

(二)清理要求

1.学校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违规参股。

3.学校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两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三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8月起,至20181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17831日前)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会议等方式动员部署清理整治工作;成立市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见附件1);明确工作责任,层层动员部署。营造浓厚氛围,在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上广泛宣传,公布举报电话(学校专项整治办举报电话:13575203556。举报电子信箱:541438507@QQ.com)。

2.自查自纠阶段(201791-930日)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津市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个人报告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本单位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市管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材料由市专项整治办收集,统一报送至省专项整治办。在2017925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学校专项整治办按要求填报《津市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于925日上报市专项整治办(含纸质档和电子档),市专项整治办汇总审核后于930日前上报省专项整治办。

3.整治查处和“回头看”阶段(2017926日至1225日) 学校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应专项整治办;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涉农村水电开发等经营性活动进行全面“回头看”,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专项整治办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10月起,学校专项整治办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

 4.规范总结阶段(20181226日—2018125日) 学校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供纪律保障。

 

 

 

附件1

津市市职教集团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津市市职教集团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明确如下:

一、学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对学校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学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长:周志波  

副组长:马    

 员:卢鹰  路典清  刘炀  王仲林  徐海翔

三、学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学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包括:有关会议准备、文件起草、宣传报道;有关材料收集汇总和审核上报、简报编发、情况通报、综合报告;有关工作事项调度安排、调研督查;有关问题线索交办督办等。

四、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 邓朝华

工作人员:王兵、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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